5月30日全国统一行动日,万柏林二大队民警在杜儿坪消防队附近路段,设卡例行检查。当晚20时50分许我队民警截停一辆白色马自达越野车。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刘某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将刘某带回大队核查其身份。
回到大队,民警对刘某身份进行核实时发现,刘某39岁,曾四次醉酒驾驶、一次饮酒驾驶,现其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同时刘某已是第三次被我队查获。经核查,2012年7月,刘某因醉酒驾车在高速路太谷段发生交通事故,被太谷县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3年12月,刘某又醉酒驾车在水西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迎泽区法院对刘某作出拘役6个月的上限处罚;2014年2月份,刘某在提出上诉期间又因醉酒驾驶被万柏林二大队民警查获,万柏林区法院再次对刘某作出拘役6个月的上限处罚,并与迎泽区法院作出的6 个月拘役合并执行;2015年7月30日,刘某在获释后刚刚半年,又因饮酒驾驶和驾照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万柏林二大队民警查获,受到了3000元罚款,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今年1月29日,刘某又因醉酒驾驶被万柏林一大队民警查获,至今仍在取保候审期间。
这次是刘某第六次被查获,因第一次醉酒驾驶刘某驾驶证被吊销,刘某属于在驾照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因此又受到了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