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朋友: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太原车管所建议凡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检验有效期截止2015年5月31日的机动车(不包含符合“6年免检政策”的车辆),请在2015年5月1日前上线检测、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特此通知!
太原市车管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