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逾期未检验及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公安部交管局2012年《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114号),及我省《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和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公交管传发[2012]203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有效提高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登记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市将从即日起对未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及注销业务的机动车开展集中性清查并对严重违规车辆进行强制注销的通知:
一、强制注销五年以上未检验机动车。
对全市范围内检验有效期止在2007年7月31日前的超期未检机动车,限期2个月务必参加机动车检验,逾期仍不参加检验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注销。机动车被强制注销后,如再次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或申请注销登记等业务情况的,可先办理注销恢复,再办理检验或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集中注销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上述规定,每季度排查、公告、注销五年以上未检验机动车。
二、对名下存有超期未检机动车或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暂停未其办理部分车、驾管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车、驾管业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预先查询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有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注销的机动车,存在此类问题的,不予受理业务并告知其办理机动车检验或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机动车因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被仲裁裁决,被盗抢、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未能按规定办理检验或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再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后,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除业务限制;对于机动车转入业务,在查验受理后,将实施业务关联。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证以及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截止日期在30日以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预先解除业务关联。但应当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检验或注销登记。
三、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主自行解体并作为废旧金属处置的机动车,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
属于运输企业、单位等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其出具的自行解体的书面说明、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应当由法人、负责车辆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已被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执法部门出具的收缴文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机动车解体证明或销毁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无法联系或经告知不来办理的,可以责成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三)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含农机移交车辆),其所有人无法联系或经告知不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2012年8月20日